崇拜方式必須「合乎《聖經》」
清教徒(包括歐陸改革宗人士)則敦促採用所謂的「敬拜規範性」原則,極力呼籲崇拜方式必須「合乎《聖經》」;換言之,崇拜的元素與動作的實施,必須有來自《聖經》正面、明確的核可。
在第十七與十八世紀,英文世界的基督新教徒針對上帝敬拜方式,就分成兩個彼此競爭的陣營。一派主張較為溫和改革的聖公會;另一派則是清教徒,主張應當實施更為徹底、日內瓦式的改革。當時各方爭論的焦點在於, 崇拜儀式的問題應該採取何種原則解決。
基準性原則(normative principle)
聖公會(包括路德派人士)力倡所謂的「基準性」原則,他們認為,只有特別明令禁止的部分,才不准在崇拜中使用。因此,他們保留並使用祭司禮服、祭壇、圖像與符號、彩繪玻璃與樂器,還包括《聖經》沒有規定的手勢與姿態。
規範性原則(regulative principle)
清教徒(包括歐陸改革宗人士)則敦促採用所謂的「敬拜規範性」原則,極力呼籲崇拜方式必須「合乎《聖經》」;換言之,崇拜的元素與動作的實施,必須有來自《聖經》正面、明確的核可。
《西敏信條》透過以下分類來評斷崇拜的實施。
- 崇拜的元素。《聖經》將崇拜的元素限制在神所啟示的範圍內:
- 禱告
- 經文宣讀
- 證道
- 吟唱詩篇
- 聖禮
- 起誓(如信經)
2. 崇拜的環境因素。與「人類的行事為人原則有相通」之處,此因素不受敬拜規範性原則的約束,但「應該用人的自然之光、基督徒的判斷、按照《聖經》的一般規則來規定。」
- 照明
- 音效
- 聚會時間
- 座位安排
- 輔助崇拜的器具(週報、程序、讚美詩集等,這些會提供會眾集會的共同經文及崇拜順序)
3. 崇拜形式。每個崇拜元素所採用的特定形式。若要對形式的自由度有所限制,其原則是:形式不得破壞元素本身的完整性(例如,不得以舞蹈形式講道)。
- 證道 – 可以是釋經式或主題式講道
- 禱告 – 可以事先寫下或即興式禱告
- 詩篇 – 可以歌唱或吟誦
4. 聖禮。可以使用多種方式遞送餅杯;可在聖禮開頭及施行期間,使用各種合乎聖經的文字敘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