牧師的權柄
麥克阿瑟牧師:「只有上帝的話語有權柄,基督是教會的頭,祂使用祂話為媒介來行使祂的規條。我沒有權柄!我沒有權柄超越聖經。」—約翰麥克阿瑟 (John Fullerton MacArthur Jr.,1939年6月19日— 2025年7月14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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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西敏信條》(The Westminster Confession Of Faith)的前人先賢將【論教會】與【論聖徒相通】排列在一起(第廿五、廿六章)是一件極為有趣的事情!且「論教會」的前一章是「論婚姻」,這表明了基督徒生活和基督教會所立的新約有著應許關係;這或許是為什麼再來第廿七章則是「論聖禮」。
西敏信條第廿六章【論聖徒相通】的第一條與第三條,前後彼此呼應「教會的元首乃為基督」的真理,《教會治理指南》(The Directory for Church-Government)也會如此承認。
WCF26-1 凡藉基督的靈,又藉著信與元首耶穌基督聯合的眾聖徒,就在基督的恩典、受苦、受死、復活以及榮耀上彼此有交通,並且他們既在愛裡彼此聯合,便分享彼此的恩賜,又為促成裡面的人與外面的人互相得益處,履行公私的義務。
WCF26-3 聖徒與基督一切這種交通,決不是分享基督的神性,或在任何一方面與祂平等,這種主張是不敬虔的褻瀆。聖徒彼此相通無損各人對自己所有物所擁有的權利或所有權。
泰瑞.詹森牧師(Terry L. Johnson,喬治亞州薩瓦那獨立長老會資深牧師)為西敏信條第廿六章解釋「我們相通的依據」時,他如此說到:「與基督聯合及基督的恩典會促成同作肢體之信徒(眾聖徒)的聯合。信徒分享『彼此的恩賜』,並從這共享的生活中達成『互相得益處,履行公私的義務』的好處。」
在西敏信條【論教會】之中,這也同樣是教會職員(牧師、教師、長老、執事)的共享恩賜,為要榮耀——教會元首基督。
但若說《西敏信條》賦予教會長老與牧師怎樣明顯的「權柄」?則是被強調在「教會懲戒權」主題中,是牧者針對教會犯罪肢體進行以勸誡、責備為悔改目的而停止聖餐,對於仍不受勸戒與不願悔改的對象,最終進行逐出教會的懲戒。如此是為了保護教會,而改教傳統特別不規避談論「教會懲戒」,甚至特別強調此點,讓普遍福音派教會感到不適,主因並非樂見於人不悔改,而是更加顯明,改革宗對於悔改的看重,懲戒乃為—等候性的恩典。對於西敏信條認信者而言,都有著「聖經為最高權威」的共識,保羅在《腓利門書》中,特別為悔改的阿尼西母向教會寫信,懇請教會重新接納他時說:「他暫時離開你,或者是叫你永遠得著他。」
悔改之道並不簡單,基督徒人人都在這條成聖路上掙扎,為罪、為義、為審判蒙受聖靈責備,長老與牧師對教會的權柄則是保護教會群眾禮拜上帝的權利,與人身財產的安全。《西敏信條》第廿六之3也可說,信條對長老、牧師可能圖謀教會財產利益的貪婪也提出了相同警戒!
僅以本文紀念一生致力於傳講聖經的忠僕——約翰·麥克阿瑟牧師 (John MacArthur , June 19, 1939 – July 14, 2025)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