偷盜與殺人Thou Shalt Not Steal and Murder
不可偷盜。(出20:15,利19:11,申5:19)
不可殺人。(出20:13,申5:17)
《西敏大要理問答》
問135:第六誡要求我們做甚麼?(不可殺人)
答:第六誡要求我們作的,包括盡一切辦法以法律保障自己和別人的生命,抵擋相關的思想、意念,制止有關的衝動,避免一切機會、試探及付諸行動……。問142:甚麼是第八誡禁止的罪?
答:第八誡所禁止的罪(不可偷盜),除了疏忽規定的責任外,還包括偷竊、搶劫、拐帶人口和接受任何偷竊回來的東西。詐騙的交易、使用詭詐的砝碼和量器、遷移地界,不以公平誠實與人立約或處理別人託付的事情…以任何其他方式取去或口留鄰舍的財物,或自肥、貪心…以及欺騙自己,以致沒有正確使用和享用神賜予我們的財產。
美國惠頓大學校長及費城第十長老會主任牧師菲力.萊肯(Philip Graham Ryken)在《石板上的聖言-十誡與今日的道德危機》(Written in Stone:The Ten Commandments and Today’s Moral Crisis)論第六誡(不可殺人),開宗明義形容說:「自己活,也讓別人活!」(163)
在詐騙猖獗的當代廿一世紀社會中「偷盜」與「殺人」已然成為同一個面向。
曾發生在民國70年代的鴻源集團龐氏騙局,總共造成十六萬名受害者,詐騙金額高達新台幣一千億元。造成全國許多投資者血本無歸、求償無果,後續引發了一波家破人亡的自殺潮。

偷竊豈為小罪?
加爾文認為:「小偷不單是指那些偷竊別人財產的,也包括那些想要從別人的損失中獲利的人,包括那些通過非法手段累積財富,以及看重個人利益遠勝於社會公平的那些人。」
海德堡要理問答第110問說道:
「上帝所禁止的,不只是非法的偷竊強奪,還包括一切以暴力或假借權力之名。例如不公平的度量衡、貨物、錢幣、高利貸,或任何被上帝所禁戒的方法,以詐取他人財物的所有邪惡手段和計謀,都是偷竊;此外,一切貪婪,以及對上帝恩賜的浪費與濫用,也是偷竊!」
萊肯說得好,「所有的偷盜都在破壞上帝對別人的護理:偷盜等於剝奪了上帝對他人的供應。」(211)1

- 本文部分引用自菲力.萊肯,《石板上的聖言》,(改革宗出版,台北),163-215。 ↩︎
